什么是博彩罪? 博彩罪博彩平台,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彩、开设赌场或者以博彩为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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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彩、开设赌场或者以博彩为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博彩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博彩、开设赌场或者以博彩为业的行为。
所谓聚众博彩,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博彩,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博彩。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博彩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博彩,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博彩,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博彩,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博彩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博彩。
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博彩平台,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
所谓以博彩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博彩,以博彩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博彩、开设赌场或以博彩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博彩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即行为人聚众博彩、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博彩,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博彩罪的主观要件。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博彩、开设赌场、以博彩为业的行为。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博彩,但输赢不大,不是以博彩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博彩罪。
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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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博彩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在于“骗”,博彩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
博彩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博彩,而博彩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博彩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博彩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博彩罪定罪处罚。
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博彩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博彩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博彩,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因为构成博彩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博彩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博彩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博彩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
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博彩行为的继续,是博彩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博彩罪。
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博彩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