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公主岭市五小铺市场附近的一个麻将馆遇见勾某(已判决),勾某让其帮着找人办卡,500元一张。徐某遂找到高某,劝说其办卡,高某答应。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高某在公主岭市河南广场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公主岭市支行办理农业银行卡一张,并开通了U盾,后将自己银行卡、手机卡及U盾交给徐某,徐某给高某500元现金。
之后,徐某到公主岭市猫头鹰电竞馆将卡套装交给勾某,勾某给徐某1000元现金。高某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诈骗,致使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钟某被电信诈骗 14727元。经核实,该卡流入金额 65万余元,流出金额 6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主岭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高某系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法律条文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