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在缅甸“能赚大钱”,而且不要办手续就能去。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境案件,被告人张某根、张某涌、邓某珠、张某彬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缓刑五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根、张某涌、邓某珠、张某彬四人商量决定,通过偷渡到缅甸经营沙县小吃,并由被告人张某根联系“蛇头”(另案处理)安排偷渡事宜。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根、张某涌、邓某珠、张某彬四人结伙从沙县出发,乘坐动车、飞机至云南省澜沧景迈机场,在“蛇头”安排下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勐波县境内,并在缅甸境内经营沙县小吃店。后因缅甸疫情等原因导致生意不景气和公安劝返,被告人邓某珠、张某彬、张某根、张某涌四人先后返回中国。案发后,四人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根、张某涌、邓某珠、张某彬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境前往缅甸,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张某根、张某涌、邓某珠、张某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