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判决参与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人员的公告
当前非法买卖“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觉,现将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部分人员判决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告。
周某,男,25岁,广东怀集县人。2020年2月至4月,周某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他人银行卡5张,共获利人民币50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周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明,男,20岁,广东怀集县人。2020年7月,李某明在街上捡到一张卡片,通过卡片上的信息结识了一名自称为“福哥”的男子。应“福哥”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U盾和捆绑的手机电话卡等资料,在明知上述银行卡等材料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办理好的银行卡、U盾和手机电话卡等资料交给“福哥”。上述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李某明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