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何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何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期间,90后被告人何某从一名绰号为“小波”的人员处得知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可以牟利。于是,2018年3月期间,何某告知钟某洁、李某(均已判决)出售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给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每张卡可以获得人民币500元。之后,何某陪同钟某洁、李某二人在深圳市区多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其中:钟某洁办理了7张银行卡,李某办理了5张银行卡,并将上述银行卡连同新办理的U盾、手机卡一同提供给何某,何某从中获利6000元)。另查明,钟某洁出售的一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共转入被诈骗资金483888元。李某出售的一张银行卡也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流入被诈骗资金2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在广东省珠海市一酒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同案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