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安徽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郎溪县首起“洗钱”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案情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1年5至6月,被告人张某以1500元的价格网购约10万条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及密码、卡余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此信息资料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经鉴定,张某电脑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符合身份证号码规则的记录共143772条、符合手机号码规则的记录共145132条、符合银行卡规则的记录共7905条、符合邮箱记录规则的记录共31675条。
【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2021年6至7月,被告人张某利用从网上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冒充相关被害人,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用被害人名下银行卡开通的代收话费充值业务对多名他人手机号码以每次100元-400元不等的金额进行话费充值,总金额51505元。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张某事前在QQ群里与某电商平台运营商达成协议,批量接受话费充值订单,充值成功后以85折将话费转账至张某从网上购买的支付宝账户中,共计425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余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张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其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